什么樣的車需要報廢?
符合報廢標準或不符合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底盤損壞嚴重,經檢驗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或不符合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稱為報廢汽車。
按照我國《汽車報廢標準》,民用車輛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型和微型卡車(包括越野車)和采礦專用車輛累計行駛30萬公里;重型和中型卡車(包括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里;大型、大型、中型和輕型公共汽車(包括越野車)、汽車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它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
非營運小型微型汽車的使用壽命不長,必須每年檢查兩次。
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
經過修復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污染物排放仍然超過汽車排放標準。
除19輛以下出租車和輕型、微型貨車(含越野車)外,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機動車安全排放的相關規定,嚴格檢查符合性能要求的客貨車輛,可以延期報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壽命的車輛都需要根據公安部的規定進行更頻繁的檢查,不符合相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車輛將被強制報廢。此外,在定期檢查上述車輛時,如果在一個檢查周期內連續三次檢查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牌照(車輛全部移動)。
從以上對車輛報廢的要求可以看出,普通私家車只要在油耗和污水排放方面表現正常,并且通過了檢驗,就可以一直使用。但是,如果你不能通過檢查,不希望你的車牌被收回,你必須盡快向交警車輛管理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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